1、基本条件
根据外经贸部(1995)第366号文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减资:
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最低规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企业现有债务超过拟减少后注册资本额的;有抽回投资现象的。
不存在上述情况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审批企业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进口设备已全部到位,但商检部门鉴定价值低于原定价的;审批企业时,原定建设两条以上生产线或有二期三期工程,现根据实际情况,不想达到原定生产规模的或建设二期三期工程;审批企业时,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企业所需厂房、场地由投资方投入的或自建,现改为租赁方式解决的;企业原经营产品(指需不同生产设备的产品)较多,现要求缩小经营范围的。
2、具体程序
(1)企业如需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及企业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等;
(2)主管部门向审批机关转报企业申请;
(3)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做出初步答复;
(4)企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公告三次,同时清理债权、债务。待第一次公告45天以后,备齐所需材料,报审批机关;
(5)审批机关批复;
(6)企业到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所需提报文件(一式三份)
(1)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减资的理由及数额,减资后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各投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等)
(3)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需原件一份,内容同上)
(4)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6)企业的验资报告(需原件一份,阅后退企业);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企业现期的审计报告(需原件一份并附企业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及债务数额);
(8)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报纸所登的三次减资公告(需提供原件一份,公告需每10天登一次);
(9)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并同时提供批证书正副本原件;
(10)债务清偿担保(需一份原件,担保中应说明企业减少注册资本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由担保单位担保清偿,上述担保要由拟减资企业主要债权人认可,同时还应提供担保单位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以考证其担保资格)
(11)担保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和企业合同、章程原件一套。
4、注意事项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同时减少投资总额,两者比例按国家工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反向执行。
企业原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设备、原材料的金额超过减少后的投资总额,应报海关是否补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