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予以办理解散手续: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2、所需提报文件(一式三份)
企业办理解散手续,需分两步进行。首先要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清算,经批准后,清算委员会按《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待企业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处理完毕,清算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无误后,再行文报审批部门撤销该公司。
申请清算需提报以下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主管部门转报报告;
(2)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企业的现状、申请解散的原因、清算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等,需全体董事签字);
(3)批准证书正本、副本二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申请撤销企业所需文件:
(1)企业申请报告、主管部门转报报告;
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清算情况,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的处理结果等。
(2)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包括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等。清算报告必须由清算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清算的报告—主管部门转报报告—审批机关批复清算—企业按规定清算—到审批机关缴销批准证书—税务、海关等部门注销登记—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4、注意事项
企业的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必须清理完毕,如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则须立即报法院申请破产。
企业在批复撤销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至向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特殊情况提前15天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90天。清算期间不能开展经营活动。
被吊销的企业也要进行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于一方投资者不出席董事会至使不能形成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有关企业终止清算的董事会决议,可按外经贸部《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董事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办理。但该“意见”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部门规章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慎重,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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