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条件
  (1)必须是生产出口有形产品且投产一年后的企业;
  (2)企业当年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有余(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是指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本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
  (3)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占全年全部产品销售收入70%以上(出口产品销售收入包括承接来料加工业务的工缴费收入和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且以外汇结汇的出口收入);
  (4)中外双方资金全部到位并验资;
  (5)企业当年实现盈利;
  (6)参加并通过当年联合年检。
2、所需提报的文件(一式三份)
  (1)企业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的转报报告;
报告的标题:关于XXX有限公司申领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的请示。主要内容:企业的批准时间、文号、营业执照发放时间、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比例、申报时实际出口比例、实现利润及外汇收支情况。
  (2)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及企业概况(企业按外经贸部颁发的标准格式填写);
  (3)验资报告;
  (4)合同副本、批准文件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绩报表及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原件。
  (7)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本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主管部门转报—市外经贸局转报—省外经贸厅批复并颁发确认证书。
4、考核
  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四至五月份进行考核,由县市区外经贸局(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将考核材料初审后转报市外经贸局,由市外经贸局审查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合格后换发新的确认证书(考核提报的材料与新确认产品出口企业所提报的材料类同)。
5、注意事项
  (1)产品出口企业享受场地使用费、职工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2)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 企业基本情况表在市外经贸局填写,上报文时带企业公章。
  (3)在申报中合同规定和实际出口比例不低于70%。
  (4)在考核中还将考核各方履行合同的情况,投资者或企业严重违约或不履行合同,视作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