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单位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经营单位备案信息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最新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加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
一年内,企业再次办理或再次委托该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勿需重复提供上述材料:但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加工企业,需重新办理资格审查和生产能力证明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3.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料件消耗备案清单。以上需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4.经营单位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合同正本
5.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正本
此外,开展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提供上述材料外,经营单位还须相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开展进出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3)开展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它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须按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的批准文件。
  (4)出口产品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需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
  (5)开展氧化铝加工贸易业务,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电解铝项目的批件和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书。